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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本報記者潘從武
  □本報通訊員溫麗娜
  拖欠工資不能不了了之,要給職工一個交代。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》對此作出了相應規定。
  條例重點突出了職工的工資待遇及福利方面的內容: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,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,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、拖欠或者欠繳。用人單位可以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。同時,用人單位應當合理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和其他福利待遇,並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調節機制。
  因工傷亡及患職業病均受保護
  因工傷亡或者患職業病,用人單位都要負責任。條例規定,用人單位不得與職工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職工因工傷亡,以及患職業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任何協議或條款。違反規定訂立的協議或條款無效。
  職工因工傷亡或者患職業病,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。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享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醫療期待遇。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、生育等內容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經期、孕期、產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權益。
  勞務派遣工與本單位職工同酬
  目前新疆區內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,用人單位長期大量違規使用被派遣工、被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等問題大量存在。為保護勞務派遣職工的權益,條例規定,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,對被派遣職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、同等條件的職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,無同類崗位的,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相近崗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確定。條例同時規定,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職工的,被派遣職工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,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  被派遣職工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,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勞務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及後續相關工作。
  勞動爭議協商不成可提起訴訟
  發生勞動爭議怎麼辦?條例規定,發生勞動爭議,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,也可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,達成和解協議。
  當事人不願協商、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,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。不願調解、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,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對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,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 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、工傷醫療費、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,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,職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。
  (原標題:勞務派遣工將與本單位職工同工同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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